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3年)》、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并介绍2023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体情况。其中,中银律师事务所高景贺律师二审代理的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该案件系全国首例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的案件。代理人认为,对于数据是否允许抓取,不仅需要考虑数据(信息)被公开披露的方式、途径、形式、载体等物质条件,还需要结合数据需求方是否具备识别、获取与处理相应数据(信息)的能力进行综合判断,即考虑数据对于数据需求方而言是否具备可及性。对于平台中的公开数据,基于网络环境中数据的可集成、可交互之特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他人合法收集或利用其平台中已公开的数据,否则将可能阻碍以公益研究或其他有益用途为目的的数据运行,有违互联网互联互通之精神。无论是通过用户个人浏览或网络爬虫等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只要其遵守通用的技术规则,则其行为本质均相同,网络平台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形下,不应对通过用户浏览和网络爬虫等自动化程序获取此类公开数据的行为进行区别性对待。终止对用户公开数据访问,在很大程度上是希望通过独占、控制公开数据从而在专业网络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确保自己在数据分析市场中获得不合理的竞争优势。反抓取公开数据的行为可能造成相关数据分析服务提供商破产,并危害公众话语和数据资源的自由流动,反抓取公开数据的行为构成垄断。此外,旨在实现数据再利用的数据流通机制是数据要素市场的关键环节。而数据流通包括多方合意的数据共享,也包括单方非合意的数据爬取。
特别是数据抓取行为,对于数据价值充分发挥同样意义重大。数据抓取是伴随大数据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实质上是以机器和程序来模拟用户访问行为的一种技术形态,能够高效率、低成本地筛选、过滤、聚合形成后续使用所需的数据。一概禁止数据爬取实质上忽略了蕴含其中的数据流通价值。为此,应运用权益权衡的方法,对涉案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界定抓取的正当边界:当企业数据无法从被爬取方之外获取时,A、爬取方未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著作权,即使可能侵害了商业秘密或者实质性取代被爬取方的数据业务;此时,应允许爬取。B、爬取方未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著作权、商业秘密,亦未严重侵害被爬取方的数据安全,即使可能实质性取代被爬取方的数据业务,此时,应允许爬取。C、爬取方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或严重损害数据安全;此时,应禁止爬取。D、爬取方侵害著作权,或者同时造成多种权益损害,且实质性取代了被 爬取方的数据业务;此时,应禁止爬取。E、爬取方未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著作权,但使用“过度爬取”方式侵害商业秘密,并实质性取代被爬取方的数据业务;此时,应禁止爬取。F、爬取方未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且未实质性取代被爬取方的数据业务,但侵害了著作权,或使用“过度爬取”方式侵害商业秘密,此时应个案权衡是否允许爬取。
本案的最终裁判明确认可并保护了数据资源持有权,且基于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的平衡关系提出了市场主体获取数据要“取之有道”、利用数据要“用之有度”的裁判指引。
律师简介
高景贺律师是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银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也是中银知识产权团队牵头人之一,主办案件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五年百案、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国知识产权律师年度报告,参与承办全国首例植物新品种名称保护案、全国首例涉iDataAPI抓取和交易数据案,入选“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精品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3)”“2024争议解决领域品牌之星:匠心律师”等。
高景贺律师有超过十六年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和非诉讼法律实务经验,深耕于商业秘密保护、标准必要专利、植物新品种权、竞争与反垄断、驰名商标认定、软件著作权、集成布图设计等细分领域,曾任河南省律协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协商业秘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第一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赣州市贸促会涉外法律人才专家库专家、东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深圳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等。
来源艾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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