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9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专题审议《南通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此《条例(草案)》是经南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委同意,被确定的2024年“小快灵”正式立法项目。
为高质高效推进《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认真开展调研和审查,多次听取情况汇报,赴县(市、区)开展实地调研,并就条例草案中的具体问题展开研讨。认真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掌握上位法要求,吃透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把握《条例(草案)》制定的目标要求、基本原则和关键要素等。《条例(草案)》经南通市第十六届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又发送各县(市、区)人大,通过人大教科文卫条线广泛征求各县(市、区)的意见建议。赴海门等地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面对面听取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卫健委、数据局以及人大代表、消费者代表、商家代表、第三方平台等基层单位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又按照“小快灵”立法规程,对《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内容进行了认真审查。经过前期多轮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立法宗旨明确,内容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例结构体现了“小快灵”立法要求。
《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当前,随着网络餐饮服务主体数量和订餐业务量激增,网络订餐已经越来越广泛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带来便捷和更多选择的同时,其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心的热点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审查不到位、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后厨环境脏乱差、网络餐饮送餐服务人员配送不规范等问题屡见不鲜,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和盲点不断增多,现有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在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落实、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略显不足,不能满足南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需要。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对守护广大市民“舌尖上的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通过地方立法,一方面可总结固化监管执法实践中形成的有益经验,增强监管的精准性和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可为网络餐饮服务行业主体提供明确的指引,有助于行业自律,提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条例(草案)》制定的紧迫性。一是深入具体落实上位法的要求。目前,南通全市从事餐饮服务的主体有3.3万余家,其中网络餐饮主体有1.7万余家,占比过半;网络餐饮主体中的小型主体又占比89.1%。现有的上位法中关于网络餐饮的相关规定由于比较原则,也不够系统,实施效果有待提升,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细化原则性规定,完善全链条监管体系,更好依法规范网络餐饮主体的经营行为。二是着力破解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难题。目前,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餐饮主体存在食品加工场所环境不卫生、食品从业人员操作不规范和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不安全等突出问题,监管遇到的难点和盲点不断增多。“明厨亮灶”和“食安封签”等行之有效的办法由于缺乏相关上位法依据,在实际推行中经常遇到困难。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压实各方主体责任,赋予监管更有效的手段和支撑。三是积极探索具有南通特色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模式。近年来,通过不断摸索总结,南通已初步形成“三个一”(“一强制”,强制推行食安封签;“一引导”,引导实施“明厨亮灶”;“一共享”,推动政企数据共享)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固化这些行之有效的举措,彰显南通的地方特色,不断擦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名片。
常委会在审议时认为,《条例(草案)》制定能紧扣网络餐饮发展现状,构建科学合理法规架构。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精神,针对南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充分考量网络餐饮线上线下融合的独特模式,对《条例(草案)》在谋篇布局、框架结构、制度设计等方面及《条例(草案)》在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完善,从而确保立法高质量要求。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将南通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和有效方法转化为具体的法规条文,为网络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条例(草案)》制定能回应社会关注,完善网络餐饮关键环节监管。通过对网络餐饮市场的深入调研以及广泛收集合理建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针对性的制定,相关举措紧密围绕网络餐饮的特点,精准发力,使制度设计更加合理,条文表述更加精准。《条例(草案)》制定能突出问题导向,做到有的放矢。本次立法采取“小快灵”模式,具有小切口解决大问题的特点,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有针对性地对条文进行简洁明了表述,按照实践中具体环节步骤,准确传达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合理布局条文顺序,使结构逻辑更加严密,使网络餐饮服务从商家入驻到配送消费的流程更加契合。
常委会在审议时对《条例(草案)》的重点内容给予了充分肯定,并通过表决决定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草案)》采用“小快灵”立法形式,未设章节,共十七条。除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外,主要明确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网络餐饮食品配送以及政企数据互通共享、违法行为处置和整改、监督管理等要求和内容。《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和实用原则,重点从四个方面做了制度设计。
(一)针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一是要求配备相关人员。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配备相应的运营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平台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二是要求履行相关信息告知义务。明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将相关人员信息书面告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三是要求严格入网审查。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及时更新。四是明确推广“互联网+明厨亮灶”。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提供技术支持。
(二)针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尤其是无堂食的)食品加工场所环境不卫生、食品从业人员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一是要求做好信息公示和更新。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的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真实、完整、清晰地公示相关信息,同时规定了在公示信息发生变更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更新或者提交信息的时限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核验、更新信息的时限。二是对未按要求公示信息设定罚则。按照主体类型的不同,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分别对小餐饮和其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相关信息的情形设定罚则。三是要求做到“明厨亮灶”。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规定无堂食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实施“明厨亮灶”。四是要求线下合理分区。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线下经营场所设置相对独立的分餐打包区域和外卖取餐区域。
(三)针对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不安全的问题:一是强制要求使用食安封签。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开启后无法复原的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二是对未使用封签的行为设定罚则。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情形设定罚则。
(四)针对网络餐饮监管线上线下不协同、无法形成合力的问题:一是推动政企数据互通共享。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和涉嫌违法的网络餐饮服务交易相关数据。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推送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二是规范违法行为处置。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可以根据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取措施及时制止。三是规范违法行为整改。规定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完成整改后并提出核查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四是做好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定期通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食品安全义务的情况,同时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责任约谈的情形。